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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被通报原因
发布时间:2010.09.18 新闻来源:整理资料 浏览次数:

 我国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原因共被国外通报120余批次,通报的理由主要有木质包装带树皮、携带疫情、未加施IPPC标识、IPPC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标识不清晰等情况,其中未加施IPPC标识情况占到2/3的比例,而伴随的处理措施包括对木包装进行销毁、再次除害处理、退运,甚至连同出口货物一同退回国内。

    分析造成此类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不到位。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口木质包装须在除害处理前由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而使用企业在口岸通关时无须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也就是说出境木质包装在离境时是否进行了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完全凭企业的自律和诚信。
二、企业缺乏必要的检疫意识,不了解相关国际标准。木材作为主要的货物包装、承载、铺垫和支撑材料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为避免其在流转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避免给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于2002年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用作包装或承载国际贸易货物的木包装,在出口前须事先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目前,已采用该标准的国家几乎涵盖我国对外贸易的所有主要国家。
三、出口企业对木质包装概念含糊不清。《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中对木质包装的概念有明确规定,包括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个别企业认为除了木箱和木托盘之外均不属于货物的木质包装,因此未按国际标准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从而造成在国外检疫不合格。
四、个别出口企业漠视我国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为与国际接轨,确保出口货物在进口国顺利通关,我国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相关国际标准,并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必须按标准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但有些企业出于费用考虑或运输时间考虑,刻意逃避除害处理,存在侥幸心理,企图在进口国口岸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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