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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对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日趋严格,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检疫措施,对不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国际标准规定的木质包装,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甚至连同货物一起退运等严厉措施。
进口商品木质包装报检中,货物有木质包装而在报检时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的现象一直较为普遍,进口企业常常因此受到处罚,同时,也增加了疫情传入风险。检验检疫部门虽然开展了经常性宣传,但多年来情况依然没有好转。
据统计,在大榭检验检疫局2007年的97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木报无木”的行政处罚就有91件;2008年行政处罚案件130件,同类案件有125件;2009年行政处罚案件137件,木质包装处罚128件;今年第一季度以来又有25件此类案件。三年多来,因“有木报无木”受处罚的案件369件,占案件总量超过90%。
此类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收货人与国外发货人沟通不及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往往不知道发来的货物是否有了木质包装,加上发货人对我国木质包装的定义还存有疑虑,其提供给国内收货人的信息有时不够准确,收货人报检时申报为“无木”。
近日,大榭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一批货物的包装中,检出“集成材”制成的木托。因该批货物申报为无木质包装,且木托上没有IPPC专用处理标识,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批货物收货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木托进行了检疫处理。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对集成材制成的包装物是不是木质包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国家质检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进境木质包装做出这样的定义: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
此案中,国外发货企业坚持认为集成材属于人工合成板材,和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性质类似,不属于木质包装。而实际上,集成材是由实体木材的短小料用胶合剂胶合而成,其每块组成部分厚度均大于6毫米,首先从结构上符合木质包装定义。
其次,集成材和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虽然都是人工加工而成,但是由于原材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其各自的特性也不同。从植物防疫角度看,集成材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改变木材的结构和特点,和原木一样是一种天然基材,仍有携带疫情的风险,所以必须按照天然原木制成木质包装的标准进行检疫管理。而胶合板、刨花板和纤维板一般是用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非天然基材用粘合剂经过人工合成或高温高压制成,加工过程已完全消除了携带疫情的风险,因此可以不认作木质包装进行检疫管理。
第三,集成材加工预处理与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要求是不相符的。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的方法和过程规定,采用热处理方式时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作用30分钟以上;采用溴甲烷熏蒸处理,其处理温度、药物剂量、药物浓度和处理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检疫除害处理完成后必须施加规定样式的IPPC专用处理标识。而集成材加工过程采用的烘干和药物处理,目的是为了将木材中的水分及油分烘出,以防止木材开裂变形,使产品具有一定的防腐、防虫性,其预处理的烘干工艺要求保留部分水分,以免影响产品质量,所以集成材的干燥效果达不到检疫除害要求。药物处理使用的药剂也不是检疫除害处理采用的溴甲烷。
由此可见,集成材和木质包装在处理方式的目的、过程方法和处理效果上都是不同的,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所以集成材的预处理并不能消除疫情携带风险。
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国内企业:在外贸过程中涉及集成材木质包装时,须要求国外企业按要求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处理标识。同时,国内收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有木质包装”报检,以免货物到港后产生额外的费用,影响进口企业诚信度。另外,集成材虽然实现了小材大用,劣材优用,尤其是集成材在抗拉和抗压等物理力学性能方面和材料质量均匀化方面均优于实体木材,但是与实体木材相比,集成材出材率低,产品的成本高,所以,将集成材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铺垫并不具有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