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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使用的木托盘熏蒸要求
发布时间:2010.11.30 新闻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2005年11号公告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托盘、、木条箱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六、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七、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八、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的有关公告同时废止。正式实施前,已经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接受报检。
熏蒸检验证明书熏蒸检验证明书FumigationInspectionCertificate
此证明书证明进口的新鲜园艺产品或装运用的实木包装材料已经过检疫处理,没有受活虫蛀蚀。
此证明书由受聘的检验机构签发并须经渔农处签署核证。

        熏蒸说明 
        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 
        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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